2007年12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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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炒股被辞退 不合程序被撤销
梁志明 周凯

  据《中国青年报》 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方先生,工作时间却大量浏览网上的股票信息,进行股票交易。为此,公司以方先生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为由,作出将其辞退的决定。日前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,依法判决撤销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辞退决定,向方先生支付2007年2月至12月的工资损失计人民币7830.30元。
  2005年3月,方先生经招聘来到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。
  方先生使用的电脑服务器信息显示,他在工作期间大量浏览新浪网股票信息,其中有部分股票信息与原告所持有股票相同。今年1月初,方先生又在上班时间进行股票交易。
  2007年2月7日,公司以方先生在工作期间经常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,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及公司业务的开展为由,对他作出辞退处分决定。方先生不服,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被告撤销辞退决定,恢复劳动关系,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及25%的经济补偿金,支付2006年半年奖两万元。
  仲裁委作出裁决: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,公司应当向方先生支付工资损失4300元。由于仲裁裁决的工资损失标准过低,也未支持方先生对于“半年奖”的请求,2007年7月,他将用人单位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方先生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,领取公司支付的高额报酬,理应尽心尽职地为公司提供劳务。然而方先生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,在工作时间大量浏览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票网站,并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股票交易,其行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基本的职业规范,公司以此为由对方先生作出辞退决定本无不妥。但是,公司对方先生作出辞退决定,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,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者由职工代表讨论,因此该行为无效,应予撤销,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,应由公司酌情承担。
  鉴于方先生自身存在严重违纪行为,本着公平合理原则,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期间,公司应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方先生工资。方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5%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,不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不予支持。奖金分配是基于劳动者超常的工作业绩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奖励,用人单位对此有一定的自主权。由于方先生在工作中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,已经丧失了获奖的条件,因此方先生的该项请求,法院也不予支持。因此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